摘要
市场规制权自身具有的变捷性和变通性,能有效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滞后性和法条文字规定的局限性,所以立法机关给予了市场规制权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市场规制权在给予国家经济执法机关较大自由的同时,如果没有正当有效的监督机制,则会出现国家经济执法机关适用市场规制裁量权的选择空间过大,很容易出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从而激化国家经济执法机关和生产者、经营者的矛盾并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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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