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的难题,当前主要是通过地方立法、人民法院文件和村规民约来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这造成了规范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制定依据、社区自治程度高而缺乏有力制约、认定标准不统一而缺乏基本共识的困境。导致成员资格认定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集体资产的功能定位不清、社区自治的组织性质混淆和利益分配的公平观念不彰。针对此种现象,通过平衡强制与自治理念,应当在国家立法中确立以户籍为原则、以基本生存保障为补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取得与丧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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