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补贴制度的运行失范将动摇税权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诱发权力寻租与腐败并加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对此,需要从宪法、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三个立法层次统一规制财政补贴。在宪法层面,需确立并贯彻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具体分为财政支出要素法定、财政支出要素明确与依法支付三个子原则。在法律层面,需制定专门的《财政支出法》并设立专章规定财政补贴的设定目的、程序性安排与违法责任体系。在地方性法规层面,需进一步细化财政补贴的设定目的,明确给予财政补贴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在三重立法层次的约束下,可更大程度发挥财政补贴之功用并降低其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