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理应作为一个镶嵌在起诉与审判之间的独立诉讼阶段而存在。刑事庭前程序由庭前审查和庭前准备组成,其制度革新应以权利保障为视角,避免权力专制及压迫。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中应认识到当事人主义未必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在向现代职权主义靠拢的同时,应适时增设或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和争点整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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