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视家庭建设,规定了家庭成员的类型与职责,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没有对家庭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家庭成员的类型与现实生活不一致,包含的家庭成员不完整,对家庭成员职责的规定引发歧义,也没有规定家庭事务管理规则。借鉴民间习俗及境外立法例,家庭成员应当被分为基本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和准家庭成员,《民法典》第1043条解释了家庭成员对家庭应负的职责,也规定了必要的家庭事务管理规则。管理好家庭事务,建设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可以为社会文明的进步发挥基础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