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海事仲裁在我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与一般商事仲裁有交叉又有不同。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方面,存在着法律规定上的不适应、审查内容上的过严苛、审查方式上的不协调等问题,故需在遵循"程序必要、实体有限"审查原则下,既要做好与国际公约、国际推荐性立法范本的衔接、借鉴,也要做好国内《仲裁法》《民诉法》《海诉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力争建立一套相对独立且有创新性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