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事件加剧风险社会中信息孤岛和信息不对称现象,风险交流可以确保主体之间信息公平、助力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动员、实现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紧急权力规训,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风险交流应当回应不同主体的信息需求,针对不同主体的信息能力而设定差异化的参与方式。风险发生、变化、防护等信息是风险交流的客体,应当设定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信息质量标准要求。不同主体实施的信息交换行为共同塑造了突发事件的信息环境。依据科学、公正和透明原则,风险交流的硬法规范应当确立专业机构的交流中枢地位,保障私人主体之间的风险交流权利,构建风险交流的交互性机制。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在风险交流的过程中对公民进行教育和引导,开展开放性评价,形成软法规制与硬法约束互为补充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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