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犯罪人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并贯彻以教育为主的理念。但未成年犯罪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还存在司法程序不规范、适用年龄下限缺位、缺乏被害人参与等问题。未成年犯罪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从明确适用年龄下限、完善司法程序以及设计分级分类矫治教育措施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