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在医疗、教育、娱乐等多个领域具有进步意义,但技术的滥用可能对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刑法应当对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供深度伪造技术服务的行为逐渐发展成为网络黑色产业链的一环,运用传统共犯理论难以回应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的不法认定问题。对于这种"一对多"的犯罪帮助行为,刑法可以采取独立罪名认定的制裁思路。对于深度伪造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落实平台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