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影视文学作品侵权认定的过程中,抄袭比对工作向来不是件容易的事,却又是件必须的事。一份相对客观公正的"调色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往往成为法院及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但是,"调色盘"自身的单一性、局限性,无法直观表达比较复杂的比对内容,因此仅适用于字面侵权情形,对于非字面侵权并不适用。《锦绣未央》案中,法院结合"调色盘"作出侵权认定,认为语句是影视文学作品受保护的最小表达单元,单纯的语句抄袭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故事内容上的相关性和抄袭比例不是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在影视文学作品的侵权认定上,仍需要结合作品的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及在后作品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