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了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为特定条件下公权力强制介入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条对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拟从《公司法》第183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发,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于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略作分析,并就如何避免公司因陷入僵局而导致解散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