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康熙年间的鲁中山区,作为国家代表的地方官以"六谕""上谕十六条"为依据积极推行乡约。与此同时,士绅阶层在其家乡的建设活动更为频繁,而且有将礼仪在乡间闾里进行推广的趋势。士绅阶层一方面受礼仪的教化,了解官方的话语;另一方面,除去士大夫的身份,他们又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熟知本乡的风土人情。因此,他们对礼俗的讨论,并非只停留在国家礼仪制度层面,而是多从本地乡里的实际风俗出发。国家和地方士绅在基层社会的礼俗教化,存在着权利的分享和边界。二者有所重叠,但彼此又存在着微妙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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