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条例(草案)》是欧盟人工智能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尤其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法之独立化发展趋向。然而,与《罗马条例Ⅱ》相比,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存在以下三组矛盾:第一,条文数量单一性与纠纷类型复杂性的矛盾。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纠纷囊括人工智能侵权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财产权侵权、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和人工智能其他侵权之争,但仅条例第2条可被用于确定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的准据法;第二,纠纷性质特殊性与连结点同一性的矛盾。这不仅表现为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财产权侵权和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冲突规范采取同一制,而且表现为对部分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和《罗马条例Ⅱ》冲突规范秉持同一制;第三,冲突规范统一化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条例第2条适用的主体范围、地域范围和事项范围受限,无法化解所有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难题。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宜采取区别制,人工智能侵权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连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