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地方特性、环境理性、制度人性和规则协同禀性四个方面。地方特性和环境理性是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认知基础上的合规律性判断,制度人性是法的实施基础上的合目的性判断,而协同禀性则是地方环境立法在多维规则体系中的合逻辑性判断。目的指向的制度人性以规律的阐发为前提,内容层面的地方特性和环境理性以法目的达成为归宿,而多维规则体系的协同禀性则影响法的效能。由此,科学的地方环境立法应遵从地方特性和环境理性,以彰显人性的法的形式,与其他规则体系多维协同,共同服务地方生态文明建设。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