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现有监察模式下,应对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作主动与被动之区分。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只有当他们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才应进行调查监察;而对于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则不宜主动进行监督监察中国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实践过程中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担心这是否会干涉司法独立,是否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