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惠金融绝不应是无限度的普惠,而是一种有限度条件约束下的投资普惠与融资普惠。如若片面理解普惠金融并无限度地将其付诸实践,此举虽能暂时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融资权利的实现,但隐藏其后的则是无限度普惠所引发的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危机。除既往有关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反欺诈以及存款保险等规则以外,“适当性”规则集中凸显了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而这三项权利恰好是普惠金融政策实践推进之金融产品交易、执行过程中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核心和关键。同时,将“适当性”从投资领域拓展到信贷领域,或许是普惠金融政策实践推进中维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一种新的制度良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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