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役全书作为明清两代每年赋役钱粮派征的依据,上关国计,下攸民生。在万历四十年(1612)扬州府曾对州县赋役钱粮进行过一定程度上的削减调整,然而仅浮于表面。及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由泰州仓口银冒滥贪腐一事掀开了该次重订的序幕,熊尚文主导下与众人合议厘定的《重订赋役成规》在实践基础上对各类存在的赋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核查,出台了相应解决办法。赋予其"重订"的社会动态,条分缕析地列出五点基础性细则和多方面发展性细则,建构出重订《赋役成规》繁杂内容的主体脉络。该成规的重订成果在时代条件下是值得肯定的,其延续到清康熙时期仍保持着册籍的主体性,并对后来"摊丁入亩"后赋役成书的修订有着相当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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