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自2018年被我国引入以来,已经在刑事司法领域如火如荼地开展与适用,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治理成效。但是作为企业刑事合规治理重要的法律依据,刑事合规计划却出现话语研究与治理实践的断裂,学界普遍用域外事前性合规计划治理的话语实践,掩盖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主要以制定事后合规计划为主的本土实践,进而加剧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治理改革的混杂性。基于此,立足国内企业刑事合规治理的司法实践,从功能主义视角探讨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所具备的二重属性,并以此为依据,将其划分为犯罪预防功能的事前合规计划与协商矫正功能的事后合规计划。鉴于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表现的不同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以及后续的司法审查标准,防止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在司法领域出现混用、误用的局面,推进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治理的本土化改革。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