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存在着弱化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制、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等潜在风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5条赋予了主管部门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审查职责。为做好审查工作,宜从明确审查主体、限缩审查对象、优化审查标准、细化审查结果等方面进一步细分关联交易审查规则;并对关联交易进行分门别类,依据合法性、必要性、公平性等要件实行类型化审查;此外,有必要通过建立完备的治理机构、完善董(理)事会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式,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构建关联交易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