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信托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同时信托财产具有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强制执行的限制以及抵销的禁止等法律属性,这使得信托制度在债务隔离、破产保护、财富传承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绝对化有损交易安全,信托公示制度可以很好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然而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信托法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在信托公示的效力上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在信托登记制度方面明确信托财产登记范围和具体登记机关,以构建规范完备的信托公示制度,为信托业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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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