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新修《著作权法》未改变现行法的思路,仍将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为非创作主体的制作者.这虽有利于权利的统一行使以实现作品价值,但有悖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原则,缺乏将制作者拟制为作者之后才能享有著作权的逻辑过渡.新法只赋予作者署名权,无法解释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是否存在于视听作品中.在我国影视产业市场现状下,作者尚缺乏市场谈判能力,著作权原始归属的缺失会弱化作者在利益分配中的地位.新法将视听作品区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将权利归属结构复杂化,在不存在制作者主体的"其他视听作品"中,第17条第2款没有适用的余地.有必要对新法第17条前两款的修改进行配套法律解释,完善我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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