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应如何在刑法层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普遍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误区之一在于认为对"三对六种"犯罪的分立式设置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其实这种立法模式无论从构成要件的形式层面还是从法益保护的实质层面都有其现实合理性。误区之二在于仅以刑罚手段的严厉性程度作为判断是否平等的标准,实际上平等并不意味着无合理差别,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对于民营经济是否充分实现也应作为判断标准。误区之三在于容易混淆适用不同主体但行为形似的罪名,因此应以行为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非财产范围的不同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