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取黄河流域的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和宁夏6省(自治区)作为研究对象,从区域水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评价水资源税额的合理性。结果显示,税额的制定与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的关系更密切。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山东省地表水水资源税额相对较高,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其他行业和特种行业取用水的税额分别为0.1、0.4和5元/m3。山西省地下水水资源税额最高,对取用地下水的管理和约束最为严格,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严重超采区的特种行业水资源税额高达90元/m3。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其他用水户取用水的水资源税额最高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其次是山东省和山西省。

  • 单位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