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风险单边管控更多基于本国权益保障的面向,其负外部性较为明显,不但对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构成一种侵蚀,而且对他国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构成一种侵犯。基于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与共识,海上安全风险规制的范式安排已经从单边管控向区域协同发展。进一步推进海上安全风险规制区域协同,需要借助"国际法之治"模式,通过协调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补强区域协同法律效力和引入目标导向型标准的立法理念等路径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