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坦言面部表情和身体姿势并不属于有含义的表达,这一立场在《观念Ⅱ》中得到修正,他此时认为身体姿势与语词、句子等最基本的语言单元一样都属于有含义的表达。胡塞尔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转变实际上归因于其前后期在处理身体问题方式上的不同。胡塞尔前期囿于自然与精神之间是截然区分的这一教条,仅仅将身体看作是一个自然物或物质物,这一立场显然导致他对姿势问题的简单理解。在《观念Ⅱ》中胡塞尔放弃了这一教条,此时他区分出两种不同意义上的身体:一、作为纯粹物质意义上的身体;二、作为感觉—精神统一体意义上的身体。这两种身体概念的区别对于理解胡塞尔前后期在姿势问题上的态度转变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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