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随着“重发展轻保护”理念的转变,企业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但运行中也呈现一些问题。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可以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将自然人环境犯罪履行生态恢复责任的经验做法应用于企业环境犯罪治理中。加强区域协同合作以提高环境保护质效,从微观、中观、宏观逐级协同发展。同时,应结合企业环境犯罪主体特点,区分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完善企业合规建设,共促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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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