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比于我国《合同法》第2条,"民法典草案"第255条规定其他编没有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条款。该立法转变仍有两方面难题亟需探讨: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的认定问题;二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问题。从法律适用空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和法律隐患三方面,提出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5条仍存在一定问题,建议维持我国《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为宜。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