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就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进行了相关规定。综观现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存在着税务机关能否就追缴税款本金及滞纳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认知分歧,税务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权存在专业人员数量少、执行机制不完善、财务线索难掌握等现实问题。为此,需要从人力资源、执行机制、执行效能等多个角度考量,探求完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路径,明确由法院统一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同步建立健全税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衔接配套机制,以期解决实际工作中困扰已久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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