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明代,牙商通过国家的商业政策,获得了保护商品流通的任务,这又随着清朝"清承明制"的施政方针被延续到了清末。不过,从牙税征收制度的角度来看,其是否有"清承明制"的特点,就十分值得推敲。简要来说,国家对牙行的商税(牙税)征收在明代还是基于习惯法的法理展开,且一般认为是源自牙商的税收承包业务。而清代的牙税征收则有着制度化的特点,且性质上和明代牙商的税收承包差异甚大。但通过考察发现,清代牙税制度并非源自明代牙商的税收承包,而是来自明代牙行的纳谷行为。虽然这"牙行纳谷"在一开始是地方政府为填补财政收入不足而创造的非正式税收,但随着崇祯二年,朝廷将"牙行纳谷"升格为正式课税(牙行换帖银),国家对牙行的商税征收已然制度化。由此可见,虽然清代牙税制度并非起源于明代牙商的商税承包业务,但依然有着"清承明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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