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的要求,为落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推进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做好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 单位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