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计划的确定过程具有强烈的价值选择、诸利益的调整等特征,它不仅是行政层面的问题,而且是行政法层面的问题;不仅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而且是政治层面的问题。在现代国家,这种计划过程的混合性要素必将不断加强,因而决定了行政法学对计划行政的研究,不应仅限于行政或者行政法的层面,可以也应当确立多维的视角;不应仅限于经济合理性、技术合理性和法规范适合性,而应当同时对作为社会统合的计划展开研究,架构其应有的制定、决定构造,探究计划确定过程中的政治合理性。在确认政府在行政计划中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如何贯彻科学、民主、法治的理念,架构各种利益均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具体实现的计划确定机制,乃是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功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