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居住场所周边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屡见不鲜,基于相邻权而产生的环境纠纷也频繁地出现。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利用《民法典》中相邻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定,但作为相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容忍义务在法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因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确立相邻权中的环境容忍义务对其进行立法设计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在法律中确定相邻权中的环境容忍义务,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构建完善的救济体系,健全相邻权中环境容忍义务规则在司法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