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22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国在全球首次设立对成瘾性算法的一般性禁止。此项规定形式上可基于上位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遵守社会公德的要求而获得合法性依据,实体上则可基于成瘾性算法对个体用户、社会公益以及民主政体的风险和危害而获得正当性证成。成瘾性算法可与毒品、赌博相类比,后者在中国被全面禁止。但对成瘾性算法的禁止不应解释为对算法的全面禁止,因为算法如今已成为信息经济正常运转的命脉。因此,有必要在成瘾性算法和吸引性算法之间划出界线。这一重要界线无法在事前、抽象给定,因为成瘾性本身高度主观,而且政府欠缺充足的技术能力应对高速发展的算法技术。与其固守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管理模式,不如采用依靠技术助推和法律问责的元规制治理模式。算法推荐服务者应设置防沉迷机制以帮助用户避免成瘾,同时也应借由用户的拒绝权、可解释权以及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法律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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