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墓地占用大量耕地,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二元体制关系不洽,墓地上权利体系不完善,实践中墓地纠纷频发,这都表明我国在墓地法律规制上存在严重问题。基于对"死者安息之所"与"生者祭奠之处"这种墓地属性的认知,全面重构墓地上权利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在理性对待清代墓地制度、罗马法、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以及韩国法上关于墓地的法律规制及对墓地上权利性质争论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土地法制框架,确立墓地上的三元权利结构,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隐而不彰,墓园经营者土地使用权在墓地使用目的范围内永续存在,墓地购买者获得物权性墓地使用权。这种基本框架的完善有助于墓地功能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基本结构明晰的基础上建构细致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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