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复制发行”是侵犯著作权罪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这也是实务中该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然而,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的定义仍有较大争议,特别是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复制发行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多变化,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不仅如此,由于该法律条文中“复制发行”间没有标点符号,故此前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间应是选择还是结合关系不甚明晰,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观点。但此后最高院出台多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两者之间关系。但关于复制发行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众多司法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