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基于保险法代位权和担保法中保证人追偿权法理的推导,抑或是实现维持存款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能力等特定公共政策的需要,均需赋予存款保险人保险代位追偿权。存款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甚至应被赋予优先于其他任何存款债权受偿的地位。存款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需满足特定要件,其可以对投保银行,投保银行的股东、董事、高管和相关责任人员;为投保银行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当事人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