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袭警罪罪名的设立并进入司法适用阶段,理论界关于袭警罪设立问题的争论告一段落,继之而起的是对袭警罪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袭警罪中的暴力内涵应小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内涵;辅警所延伸出的执法如果是警察权,在这种情况下的辅警可以被纳入到“人民警察”的范畴;警务活动合法性的评判,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行为时标准说”的客观性更强、更具合理性。

  • 单位
    湖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