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剧本杀融合了众多表达形式,也因而集合了多种作品类型的可能。而作为核心要素的剧本,其包含游戏机制、玩法和规则,且主要通过文字性叙事进行表达。虽然不乏有些剧本还配有设计图示、美术图案,甚至可能还有配套视频、音频等,但就整体来看,定位为文字作品的类型较为妥当。另外,就剧本杀经营者使用盗版剧本的行为,应当分两种情形来评价。一则,购买盗版剧本;二则,从网上找到资源进行打印、复印。前者,在权利法定的原则下,因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其进行约束,故原作者无法依照法律主张权利保护;至于后者,认定其侵害了剧本作者的复制权的当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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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