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贯穿于商标法的始末,其认定标准之一"商业活动"的内涵基于市场的发展亦会产生相应的变化。以往谈及商标的使用,均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商标在市场交易中发挥识别来源和区分商品的功能,否则无法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用商标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商标使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随之"商业活动"的内涵与外延也发生着改变,这就要求我们改变既有的思维模式,对于商标使用认定标准中的"商业活动"重新加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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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