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公共数据的特殊公物属性及其场景化应用实践,公共数据商业利用成为释放其经济价值的重要方式。既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的权属规则,但无法有效规制公共数据商业利用。为此,有必要构建公共数据的使用规则,以调整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行为。区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二元行为类型,考察公共数据客体开放性、手段合法性与行为正当性,划分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边界。因此,应当根据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二元主体划分,在分别构建公共数据商业利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探索公共数据治理机制,细化完善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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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