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系性的安排。然而,由于目前知识产权本身的体系化尚未构建成熟,以致我国现行民法典无法实现私权体系化的立法目标。从长远看,经历了碎片化、类型化研究后的知识产权,实现其自身体系化具有发展上的必然性。然而现有的"先入典后成典"策略或单独"成典"策略,因其逻辑及实践上仍有待商榷,故不适合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化与民法现代化的前途。依可行之见,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体系化的构建应依现行《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以其自身体系化、法典化为先行,然后再图谋"成编入典"的现代民法私权体系化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