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占有是来源于民法的类型化概念,其“普遍性质”就是控制、支配,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分配关系。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事实性的概念,而是评价性、规范性的概念,是教义学用以解释财产犯罪的理论工具。对于占有的规范化解读并非纯粹的观念化,而是有现实根基的,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数字时代财产性利益表现为电子化、货币化,对财产犯中的占有内涵与外延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虽然在结论上成立盗窃罪,但需从规范性的视角去考察货款的占有及转移。顾客扫码支付货款,货款即已分配至商家支配,由商家占有,第三人不得不经同意而转移该占有。行为人侵入他人支配领域,打破了商家对货款的规范占有,建立了自己的占有,这里存在货款的转移占有,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定型。该类案件中存在着两个债权,一是商家对顾客的债权(请求顾客支付货款),二是作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货款),即对支付平台的债权。盗窃的对象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必须从刑民交叉的角度区分这两个债权。这个理论发现顺畅说明了此类案件的行为特征,弥补了以往盗窃罪说的不足,维护了盗窃罪的教义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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