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冷战结束之后,对于个人的族群身份,欧洲委员会、欧安组织积极推进自我认同原则。该原则在个人身份选择方面实现了个人自治,给予了个人充分的选择自由。但由于"自我认同"本身存在客观标准模糊、工具主义或场景化倾向的问题,加上国家对"族群"的有限认定或特定的族群归类,使该原则在欧洲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不稳定性和强制性。对此,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下的自我认同:一是不涉及具体的优惠或者特定权利时的自我认同,这时可以个人的主观选择为主;二是当族群身份与某种利益或特定权利挂钩时,就不能仅仅凭借主观选择,而需提供必要的"客观证据"。在此基础上,对"自我认同"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改进,使个人族群身份的自我认同能够比较客观、稳定地反映个人的真实族群身份,又符合欧洲和各国的数据保护、隐私保护方面的制度,才能使自我认同原则更加合理并真正成为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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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