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为遏制早期猖獗的违法现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行为犯的立场。梳理发票的复合功能可以发现,行为犯的规制范围过宽,刑法呈现隐藏法律漏洞。司法机关以"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目的+是否造成税款流失"限缩罪名的适用范围,但并未充分阐明该标准的实质内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应解读为征管制度、发票管理秩序等抽象概念,而应具象化为专用发票所约束的抵扣计征机制。"目的"标准是对刑法条文的目的性限缩,排除基于税制缺陷而"被迫虚开"的入罪可能。"结果"标准超出限缩必要不应作为出罪标准,仅可对基于经济活动证明需求而"主动虚开"予以适当从宽处理。在增值税实现统一的全覆盖征收之前,该罪的司法适用应继续坚持"目的"标准,并结合"结果"标准对"主动虚开"设置基本犯、对进一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设置结果加重犯,以更趋完善的立法技术细分虚开行为的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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