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政策性纾困基金可帮扶化解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危机,在后疫情时代具有特殊价值。然而,面对基金被误投至非适格主体、基金被内部人侵蚀、基金难正常退出等风险,理应发挥规制功效的法律规范却遭遇着大范围供给不足的窘境。对此,前述风险本质来源于公益性风险转嫁行为的不良激励,而多重代理关系中高额代理成本进一步放大了风险显现的可能。为回应针对性规制风险的法治诉求,地方政府不仅需要配套法律规范,更应在规制框架上做出合理设计。一方面,借鉴风险救助基金规范等范本,建构明确的对象筛选机制和基金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围绕基金管理人实施激励相容,在革新绩效激励因素的同时,划定法律责任并落实监督机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