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强调以市场经济模式作为破产企业资源配置的思路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政府在破产案件审理处置中的积极作用。与英美国家相比,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中,我国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赋予政府更多的经济资源控制范围、经济管理、经济调控权力、社会服务功能,所以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处置中要依托各地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与法院相互协同的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实践中的"府院协调机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地方政府事前调研、监管不足;二是政府未能建立企业破产重整的监管机构,以便使负有管理责任的破产从业者、对破产负有管理义务或注意义务的董事等公司高管等处于被严格监督的状态;三是协调机制不规范。完善"府院协调机制"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信息化建设;二是成立政府监管机构,构筑企业破产重整过程的监督机制;三是协调支持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四是在法院的协调下建立破产资产管理人与政府的提前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