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实施以来,交通事故损伤的残疾评定引用该标准条款处理了大量的鉴定案件工作,然而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遇到对标准条款存在理解与认识的误区,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困惑,文章就膝关节韧带损伤、椎体骨折、髋臼骨折、足趾功能丧失等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供法医临床鉴定人商榷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