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平台创造了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但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限制,使在平台下谋生的网约工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平台惩戒规则作为数字泰勒主义的成文表现,是平台借助数字技术对网约工进行劳动控制的重要工具。然而这种规则在民事契约下的形式平等中消解了网约工的权益,其所产生的压迫问题已经引起舆论关注。研究认为,以古典契约理论建构平台惩戒规则存在局限性,应当以关系契约理论对平台惩戒规则进行解构和纠偏,推动合意的矫正,并以"软法"推动平台承担应有的义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