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派生纠纷是仲裁嵌入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自仲裁法修订以来,我国的股东派生纠纷解决模式呈现出由股东派生仲裁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发展的范式转型。“或裁或诉,诉裁并行”的双轨制救济模式,虽有可能被解读为赋予了公司股东提起派生仲裁或诉讼的程序选择权,但并未有针对性地弥合股东派生仲裁与股东派生诉讼在制度供给上的断裂。此外,该模式还存在纠纷主管碎片化、加剧矛盾裁判、诱发主管竞择行为等潜在风险,难以切实保障股东权益。有鉴于此,股东派生仲裁制度的转轨应着力于缩减诉讼与仲裁程序的结构性差异,强化仲裁程序保障的制度措施,加强仲裁立法与机构规则的协同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