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地区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正面效应。而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虽然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司法转处问题关注不够,制度单一且问题重重,不仅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充分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当借鉴澳门地区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立法问题,构建形态多样化的司法转处与非监禁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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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